关于进一步明确机动车报废、检验期限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公字 [2005] 164号
近来,各地反映在进行机动车报废、检验等工作中因我省执行的部分机动车报废标准与全国不统一,给车管部门进行计算机登记和群众办理业务造成不便。为切实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服务和谐创业、
富民兴赣的战略部署,进一步规范车辆管理工作,促进车管工作更好地便民利民,同时解决我省实际执行标准与全国车管统一版软件确定的报废标准不一致而造成统计结果混乱的问题,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机动车报废、检验期限等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从即日起,机动车报废期限除摩托车外,一律按照国家经贸委和公安部制定的标准(见附件一)
执行,原我省制定的机动车报废标准如有不符的,一律废止。
二、机动车检验期限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见附件二)之规定执行。
三、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八条第六项及第二十条第一项之规定,机动车只要未达到强制报废期(报废期限+最高可延缓期限)的,可以办理转移登记,即机动车在延缓报废期内的,允许办理转移
登记。
附件:1、机动车报废年限一览表
2、《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
江西省公安厅
二OO五年八月十六日
附件一:
机动车报废年限一览表
车 型 报废年限 可否延缓 最高可延 强制报废年限 依据
非营运客车 九座以下(含) 15 可 不限 签注至2099年12月31日 《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
九座以上 10 可 10 20年
旅游客车 10 可 10 20年
营运(非出租)客车 10 可 5 15年 汽车报废标准(1997年修订)(国经贸经[1997]456号) 、《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407号)
轻货、大货 10 可 5 15年
微货、19座以下出租车 8 否 8年
20座以上出租车 8 可 4 12年
带拖挂货车、矿山作业车 8 可 4 12年 汽车报废标准(1997年修订)(国经贸经[1997]456号)
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专用车 10 可 适当 签注至2099年12月31日
全挂车 10 可 5 15年 《关于实施〈汽车报废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公交管[1997]261号)
半挂车 10 可 5 15年
半挂牵引车 10 可 5 15年
三轮汽车 6 可 3 9年 农用运输车报废标准(国经贸资源(2001)234号)
低速载货汽车 9 可 3 12年
两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 10 否 10年 赣经贸资源发[2002]150号
轻便、边、正三轮摩托车 8 否 8年
其它汽车 10 可 5 15年 汽车报废标准(1997年修订)(国经贸经[1997]456号)
汽车报废标准(1997年修订)(国经贸经[1997]456号)
附件二: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
每6个月检验1次;
(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五)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