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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禁止交易的旧机动车

国家禁止交易的旧机动车

按照国家《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下列车辆禁止经销、买卖、拍卖和经纪:
    (一)已报废或者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
    (二)在抵押期间或者未经海关批准交易的海关监管车辆;
    (三)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期间的车辆;
    (四)通过盗窃、抢劫、诈骗等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车辆;
    (五)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车架号码与登记号码不相符,或者有凿改迹象的车辆;
    (六)走私、非法拼(组)装的车辆;
    (七)不具有《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养路费缴付凭证、车船使用税缴付凭证、车辆保险单等证明、凭证的车辆;
    (八)在本行政辖区以外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车辆;
    (九)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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